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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绿地未兑现 开发商必须赔偿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7月18日08:10 来源:南阳楼市网
吴女士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了房屋面积及总价款,同时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绿化2002年6月底完成,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宣开公司按已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直到完成。由于开发商未按期完成其在销售广告中宣传的绿化面积的建设,吴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开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丰台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开发商对外发放销售广告中称“7340平方米的中心绿化广场,绿化率达40%”、“小区内超大规模绿化7340平方米,尽享清风绿地”。但到业主起诉时,7340平方米的中心绿化广场尚未建成。法院认为,开发商的楼书广告中所宣称“7340平方米的中心绿化广场,绿化率达40%”等用语明确具体,直接会对买受人购房心理和价格的确认造成影响,应属要约。

    但该项目扣除建筑物和通道等占地后,绿化占地无法达到项目总用地的40%,上述要约不可能实现。这是由开发商不实宣传所致,开发商应对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吴女士相关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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