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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基准价成听证焦点 服务意识提升是关键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7月08日08:33 来源:南阳楼市网
7月5日,经过多番修改论证,《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举行了听证。来自不同行业的23名代表就《办法》和《收费标准》参与了听证。代表们认为《办法》和《收费标准》在内容和方向上都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听证会上,物业基准价仍是焦点问题。

    态度:制定小心谨

    《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很谨慎,并且是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的。

    2003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这个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拟定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办法》和《收费标准》方案形成后,于2004年4月和8月,分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客观掌握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成本,2004年5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物业管理商会对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成本及实际收费水平进行了调查。调查在47个小区进行,后收集有效样本28个,在认真研究市民反馈的意见和调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和《收费标准》。

    进步:市场调节定价

    代表对于《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表示赞同和支持。记者注意到,在代表发言之前,主持人市发改委委员张万恒都会问大家是否赞同,大家都表示总体满意。

    久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陈伟认为,此次制定的《办法》和《收费标准》较之1997年有了很大进步,是务实的,同时在价格标准的制定上也非常审慎。

    来自房山区碧桂园小区的业主代表李志远也认为,国家花大力气来制定物业收费政策,表现了对市民的关心。

    来自北京大学法律系的代表肖江平认为,《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是一种进步,政府应该放开市场,但需要在三个方面有限介入物业服务市场。一是商业性较弱而政策性较强的物业,比如经济适用房项目;二是在商业性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三是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发生纠纷后影响比较大时。

    据悉,大家都积极参与到了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中来,据统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2500多条意见,市民对该事件的获知率达到了30%以上,充分体现了民主和公正的原则。

    焦点:收费基准定价

    本次听证的焦点问题还是物业基准定价。标准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这个价格与去年8月10日修改的草案中的基准价格一致,而比去年4月5日草案初拟的普通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4元/月有所降低。

    对于此次定价,物业公司方面的代表都认为价格偏低,而业主方代表则认为偏高,要视不同收入情况来定。

    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徐北风认为,从政府制定《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6号文,1997年执行)的物业标准为0.85元/建筑平方米·月,到现在人们收入的变化很大,截止到2004年北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为27300元,而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工资一般在1200元/月左右,低廉的人工成本,无法带来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于庆新认为,现在水、电、能源等价格都在上涨,用人费用也在上涨,而偏低的基准价带来偏低的物业服务,定价不是越低越好。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则认为,普通住宅的基准价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之间差距很大,可是服务的标准差不多,因此需要下调普通住宅的收费标准。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代表丁长利认为,这个价格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还是偏高,应该关注北京市16万的低收入人群的物业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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