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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预售证卖房双倍返定金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6月21日07:57 来源:南阳楼市网
徐先生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徐先生购买该项目房屋一套,房价款237万余元,并交纳3万元定金。在规定时间内,徐先生前往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其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绝。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先生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先生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因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法院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责令该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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