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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喜购住宅一套 岂料实际价值竟是20万?!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6月18日08:06 来源:南阳楼市网
黄先生花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宅。交接后,他发现房屋实际价值只有20余万元。懊丧之下,他以卖方与估价公司恶意串通、银行也没有尽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
    南汇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不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房人上法庭
    原告黄先生诉称,2003年12月底,他得知邵某位于三墩镇有一处建筑面积141.25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售价为人民币63.5万余元。
    成交前,邵某向黄先生出示了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关于该房市场价为62.5万元的估价报告。黄信以为真,于去年1月12日与邵某签订了合同。因所有购房款均由银行贷款支付,邵某替黄先生办理了贷款手续。
    但黄先生在取得该房产权后,发现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只有20余万元。他认为这显然是邵某与估价公司恶意串通,以欺诈的手段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黄先生认为银行对贷款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邵某返还购房款63.5万余元,估价公司和银行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连带责任。
    各家陈述理由
    被告3方在法庭上各自作了辩称。售房人邵某说,他在交易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他和黄某的诉争房屋的真正成交价为50万元。估价公司认为,报告是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具的,不存在恶意串通。
    而银行也称“没责任”,贷款合同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银行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贷款)借款凭证,以此证明黄某申请贷款,收款人为邵某,金额为50万元,放贷时间是2004年3月5日的事实。
  法院一锤定音
    审理中,黄某申请对诉争房屋按2004年1月12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法院予以准许。经法院委托上海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论是市场总价为26.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转让价格,是认定黄某与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属于黄某请求的可撤销合同的因素之一。黄某认为房屋的转让价为63.5万余元,而邵某则认为实际转让价为50万元。鉴于黄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在起诉状中作了“所有购房款均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表述,综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后,法院认为邵某的主张相对黄某而已,较为客观真实,故法院无法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准确的裁量,据此只有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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