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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房地产商逾期交房 无奈被判败诉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5月28日08:03 来源:南阳楼市网

    案情简介:2004年8月23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时某逾期交付房屋和地下室违约金共计697.24元。
    2000年8月29日,时某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和地下室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时某购买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地下室一间,房屋总金额为131477元,地下室售价为4500元,置业公司须于2001年6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规定装饰标准的房屋及验收合格的地下室交付给时某使用,如遇双方约定的特殊原因,置业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逾期交房在3个月内,应按月息0.3%向时某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时某按约定向置业公司交付了全部款项,但是置业公司却于2001年8月18日才将房屋及地下室交付时某使用。时某认为置业公司不能依约履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和地下室违约金913.36元,退还多收办证费515元,返还地下室实际使用面积减少部分的房价款1107.14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室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两份合同合法有效。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内向时某交付房屋及地下室,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时某诉请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和地下室违约金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请,因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旦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正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的。对于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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