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可擅用共用部位牟利 业主发现违规可投诉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5月21日08:04
来源:南阳楼市网
日前,北京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必须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物业公司擅自出租业主共用部位的行为将得以遏制。
物业牟利被叫停
5月10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不仅如此,《规范》还要求建立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便于业主清查。
北京市建委小区办副主任邹劲松表示,现在不少小区都存在物业利用小区共用部分牟利的现象。它们有的是利用电梯空间、有的在楼顶设置大型灯箱广告、有的是利用社区共用花园搞一些有偿的推销活动。新规定出台后,物业公司要利用公用部位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意见或协议,也就是说,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利用这些公用部位,即使是成立以后,物业公司要利用这些财产进行经营,也应该持有业主大会表示同意的协议,这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会长于庆新也表示,《规范》的出台虽说不能彻底地杜绝一些侵害业主利益的事情发生,但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无疑会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业主缺乏知情权
据中国社会调查所3月底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北京大约有4000多个住宅小区,其中近90%的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的情况,但大约60%的业主对此并无太多概念。
虽说不少业主也早已意识到物业的一些侵权、牟私情况,但由于有的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没处说理。
居住在世安小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之前,我们就因为诸如此类广告、摆摊设点的事情找过物业,但物业公司总是搪塞。”记者按她提供的电话分别与广告商家、广告公司和物业部门取得了联系。商家说:“我们是交纳了一定费用,和广告公司有协议的。”广告公司则表示,已与物业达成一定协议,会支付费用。物业徐主任表示,广告栏是广告公司出资安装的,理应收费收回成本。至于有无通知业主,徐主任表示已经和业委会和居委会打过招呼。如此看来,三方均达成协议,唯有身为业主的李女士一无所知。
为此,记者也咨询了邹劲松,他表示:“我们在《规范》中也强调了物业收费方式要明码标价。即在收费现场和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公示,办理相关价格备案手续,并公开服务标准。此外,还要求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应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账目。这些做法是希望具体量化物业的服务标准,让业主更加了解并能有效监督物业服务。”
发现违规可投诉
此外,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从5月份开始,市建委将在全市业主投诉较多的住宅物业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检查。一旦发现物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牟利等违背住宅物业服务的经营行为,将向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未整改的,则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行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
邹劲松表示,搞好物业服务不仅需要依靠政府的巡检,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如果业主在小区发现物业有违反《规范》的行为,可直接向区建委小区办投诉,也可登录www.bjjs.gov.cn反映情况。“政府部门将根据业主反映的情况对物业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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