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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5月18日08:28 来源:南阳楼市网
昨日,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新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房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并且实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的管
理细则5月1日起实施。
   
    定价方式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浮最高不超过3%,下浮不限
   
    过去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均价进行销售,但允许降价。新的细则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成本的2%,利润不得超过3%。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商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与开发无关的捐助、各种违约金等费用不得摊入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最根本区别是,前者在建设中政府减免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土地是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减半征收人防费,有的收费是按照最低限收取。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让利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测算,在地段、楼层、建设机构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每平方米大约要便宜300元。但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有些政府给予的优惠要不来,比如土地出让金,在出售时还要缴纳。

    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主要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的调整。如果加上开发商允许的3%利润,再加上3%的上浮价格,在目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会大大激发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
   
    价格管理
    再好的房子也不能乱涨价
    整幢房屋或单元环境再好,价格涨幅最高3%
   
   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对分割零售单套住房的,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但下浮幅度不限。规定明确要求,即使整幢房屋或单元环境再好,在有限方位内的整体价格涨幅最高也就是3%。

    对此,市房管局公用事业处副处长楚君艳解释说,这样做主要是防止部分朝向好的楼房价格偏高。过去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控制一个建设期内房屋均价,对具体的单套或整栋楼的价格没有严格规定如何销售。这样就有开发商钻空子,先卖环境不太好的房子,或者开始以低价吸引市民,或者以低价开展活动制造轰动效应搞促销,然后把那些环境好的房子以高价轻松卖出,降低整体开发风险。去年北环某经济适用小区就出现了临着中心广场的整栋楼房每平方米价格超过规定的均价不少,但整个小区同期工程的价格并未超过均价,人为制造价格混乱,让市民不满。

    按照细则要求,经济适用房价格在开工或销售前,由物价局会同房管局确定房价,然后向社会公布。但事实上,由于影响房屋成本变化的因素较多,一般来说都是在销售前,开发商才申请核算住房成本,确定房价。另外,核定房价的资料之一就是销售许可证,一般在房屋建设到两三层才申办下来。按照要求,只要资料齐全,物价和房管两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价格公示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信息
    每套经济适用房都得公示价格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最吸引人,所以有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总是遮遮掩掩,不愿意公布相关的房价,让买房的市民难以知道真正的房价,造成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不透明。

    对此,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和文号。分割零售的单套住房还应以挂牌或售楼说明书等形式,公示每套住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朝向、楼层及销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楚君艳表示,明码标价,应该保证购房市民随时都可以看到房屋的价格等相关信息,不是单独查阅,而是在公开场所公开相关信息。如果市民有疑问,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投诉,要求进行查处。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科副科长张建新告诉记者,他们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否则将以不符合销售条件对待,不予批准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或购买申请。
   
    销售方式
    拟统一销售经济适用房
    多人抢购一套好房,用排号或摇号方式解决
   
    市民在购房时经常听到或遇到这样的事,某小区还没开盘就开始发布房屋销售告罄的消息,有的开发商保留畅销的优势房屋,先卖非畅销的劣势房屋。对于目前经济适用房紧俏的销售局面,恐怕在短期内这种现象难以缓解。如何保证销售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市民都有公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房管部门也有了充分的考虑。

    对此,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科科长赵扬告诉记者,他们早就关注这个现象了,已经拟定了一个草案呈送政府,包括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等内容,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后,预计不久就会出台相应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对于经济适用房难买的问题,房管部门正在拿方案,准备采取市区经济适用房市里统一销售的方式。建议采取购买资格审批前置,然后市民持购买通知书到各个开发商那里选购合适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就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遇到紧俏房子,出现多个市民抢购现象,就采取排号或者摇号的方式,让市民有平等的购房机会,彰显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
   
  部门管理
    严查销售中的价格违规行为
    不得搭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过去由于开发商将房产或者土地抵押,获得项目开发的银行贷款,购房市民在交完首付款或者买房后,往往不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或者房产证等手续,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拖一年左右的时间才办理完毕。个别开发商为防止事情败露,干脆强行揽下所有的服务,剥夺购房市民自行办理的权利,有开发商甚至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比如有的开发商向购房市民强行销售液化气灶。

    有的开发商采取低于政府定价的价格销售,却另外收取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例如燃气入网费等,让购房市民空喜欢一场。对此,细则规定,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者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商品,否则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此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还有擅自定价销售、擅自提价、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经计入房价的费用、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予以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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