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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规呈现九大亮点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4月15日08:35 来源:南阳楼市网
近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郑州市民当中引起强烈反响,现对其若干问题重点评述。《意见》从多个方面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了补充,呈现出九大亮点。

    缴存范围扩大了

    《意见》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无固定收入的原因,《意见》还规定了这部分职工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公积金

    目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单位较多,《意见》规定这些单位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保证了这部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开户缴存补缴时限明确了

    《意见》对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补缴时限进行了明确,1999年4月以前成立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自1999年4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或之后成立的单位应从成立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补缴。

    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

    本次《意见》出台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现了国家政策的人性化,以人为本,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意见》中指出: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使某些职工因无单位证明而无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意见》中还有类似的规定,如职工调动工作时,原工作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支取和贷款的额度限定了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额度作出了规定,要求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意见》中还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要限定

    《意见》中要求各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意见》中还强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支取使用更加人性化了

    为了保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的利益,这部分职工凭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也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范围进行了放大,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规定其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可自己做主

    在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方面,《意见》中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杨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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