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三项地产政策要实施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2年06月14日00:00
来源:南阳楼市网
产权登记收费调整 公摊面积更加透明 住宅装修审查更严
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
■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80元
近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5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了新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根据新规定,从5月1日起,对住房收取,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另外,还规定,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
根据新规定,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主管部门不得收房屋勘丈费等费用
新规定还强调,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北京将同步实施这项新规定,具体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正在拟定中。
合同中标明公摊部位和大小
今年5月1日起,由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这将对目前规范房地产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
■明确面积计量方式 标明公摊部位及大小
在建设部的这项通知中,明确了房屋面积如何计算以及在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及买房人所公摊的部位及其面积大小。建设部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面积问题一直是房地产纠纷的一个主要焦点,这其中投诉最多的是因为产权证没有明确标明其分摊的公共部位或公摊面积的大小,致使一些开发商抓住购房者不明其公摊面积部位及大小,而私自对其进行再次的出租或重复出售,从中再次获取利益。所以,建设部这次发文就是让购房人能够明确自己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部位及大小,从而有效保障业主的权益。
■测绘单位要对测量结果负责
对测量该房屋的测绘单位,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其名称。由于市场中一些房地产项目曾出现过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不符时,法院在判决时找不到责任人,所以文件明确该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结果的质量负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补充更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在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首先是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以及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和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其次,在同一楼层的外墙,如果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同时,对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首先对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其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另外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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