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诉六大档案 专家支招一一破解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3月25日09:31
来源:南阳楼市网
一年一度的“3·15”又热热闹闹地过去了,又一批不守诚信甚至坑蒙拐骗的不法开发商在此期间受到了媒体格外的“关照”。在这几天里,在过去的一年里,在房地产领域,哪些是购房者投诉的热点,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是什么,应如何避免?本报为此对这些投诉做了一些梳理,希望对欲购房者有所启示,有所帮助。与往年相比,2004年房产的投诉热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认购金难退投诉高居榜首,此外,延期交房、延期办证、变更设计等问题也成为投诉新热点。
投诉热点一:
[认购金难退]
可退的认购金不给退了
——买房子首先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然后支付一定的购房订金,如果你不购买这房子,订金将无偿退还,但现在有很多房产公司却不愿意退还这订金。
投诉人:施先生
去年,施先生跟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他们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当时约定的价格是2880元/平方米,并明确施先生所订房源的房号、建筑面积和周边的规划。开发商要求每位业主交纳1万元“认购保证金”,“如果你没购买这房子,我们会全额退还。”销售部有关负责人解释。
几天后,当房产公司通知施先生去签订购房合同时,施先生发现自己原先订购的那套房子外面的风景不见了。原先在规划中,那套房子前面是小区中心花园,但开发商告诉施先生现在中心花园搬到他房子的后面了。因为规划有了调整,施先生要求退房。但售楼小姐告诉他,退房可以,但这订金不能退还,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房产公司。不是前几天还说可以退的吗?怎么今天马上就不行了,哪有这种事?
专家支招: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每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都应慎重全面考虑。其次,不要轻信房产商的口头承诺,施先生就是吃了这个亏。有关订金与定金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投诉热点二:
[变更设计]
厨房“搬”到客厅里
——好不容易找到自己中意的房子,一口气买了两套。等到拿着钥匙开门一看,和建筑设计图上的完全不一样——厨房“站”到了客厅的中间,门变“苗条”了,卫生间变小了。
投诉人:刘先生
2002年11月,刘先生等待已久的楼盘终于开盘了,他一口气就预订了这个楼盘的两套房子,一套自己住,一套将来留给孩子结婚用。
2004年5月,当刘先生拿到新房钥匙满怀欣喜地打开新家的门时,愣住了:这个厨房怎么会在客厅的中间呢?
再细细一看,问题还不止这些:原本应当是全封闭的阳台现在不封闭了;85厘米宽的大门缩水成了75厘米;卫生间变小了,储藏室变小了,阳台也变小了……
专家支招: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设计变更的途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购房者刘先生完全可以退房并要求房产商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房价涨价部分的差价)。按照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房产商有设计变更的话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自由选择退房或认可的权利;房产商在设计变更后,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诉热点三:
[合同违约]
签过合同的房子又涨了
——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为这套房子准是自己的了,结果不到一个月,开发商的提价通知就到了:不加价,就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房子。
投诉人:顾女士
2004年5月份,顾女士看中了近郊的一套房子,楼盘品质还是不错的,价格也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怕房子被人买走,顾女士当场就订了一套,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支付了5万元订金。而且顾女士还特别留意看了房号、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销售单价等,并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取得有关销售文件后即与客户办理有关购房付款手续。
还不到一个月时间,顾女士突然收到开发商的信,说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普遍见涨,所以她买的那套房子也要涨价了,每平方米要涨300元,而且限定顾女士一周之内交房款,否则就视为放弃该套房子。顾女士心里怎么也接受不了:都已经签了认购书的房子怎么说涨价就涨价呢?
专家支招:购房者顾女士完全可以拒绝房产商单方面提出的每平方米涨300元的无理违约要求。顾女士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里面对房号、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销售单价等都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取得对方的同意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诉热点四:
[延期办证]
住了8个月的房子没“出生证”
——按照合同,房子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当将三证办出交到业主手中。2004年6月房子交付使用,问产权什么时候办出,说七八月份;8月份打电话询问,竟说是还要再过几个月才能办出楼盘项目的总证。
投诉人:杨先生
2003年6月11日和2003年9月15日,杨先生分别购买了同一个楼盘的一套住宅和一套商铺。按合同,这两套房子的交付期限都是2004年6月,而且当时还约定房子交付使用后60日内,房子的三证就要交到业主手中,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时,开发商将对购房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房子倒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如期交付了,但是承诺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出的三证却迟迟未见踪影。交房时杨先生曾问房产公司三证什么时候办出,房产公司的回答是七八月份;结果到了8月底,杨先生还没有收到三证,于是又打电话去问,房产公司这次的回答竟然是还要再过几个月才能办出整个楼盘的总证。当杨先生提出按合同规定,应当对他进行一定赔偿的时候,房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却推托 工作忙,没有时间来具体调查。
专家支招:关于延期办证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得很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责任是非均已明确。杨先生可以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达到维权目的。
剩余两个“档案”是啥,且听下回楼市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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