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经验谈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4年10月05日09:26
来源:南阳楼市网
集采是特定市场时期的特定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竞争选择。买卖本质上是买方与卖方实力竞争的过程(所以俗语有“店大欺客、客大欺店”之说,这是一种市场中的自然现象,不必太过气愤)。当买方太过渺小时,通过团结在一起增强实力共同进行买卖行为这就是集采了。
集采本身是一种形式,其目的无非是争取更多的利益或保证。所以不必在意对方是否认可集采这种形式,只要你的实力足够大,对方就不能忽视你的存在,双方就一定能进行对话。
集采是否成功的关键在于集采的组织,把一群素不相识,脾气秉性、利益目标各不相同的个体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情。通常买方的购买行为不是本职工作,而卖方的出卖活动确实是专业行为,在组织结构上卖方一开始就棋胜一筹。理想的集采构架可以借鉴现代企业构架,买方群体以出资人身份成为股东,股东选举出董事(买方代表)构成董事会,董事会长负责召集董事会进行决议。由职业经理人出任总经理,进行集采事宜的组织策划、运行操作。职业经理人可以来是买方群体中的一员,也可以是第三方(比如律师),但必须要投入相对充分的精力到具体事务中去,并具有一定的正确把握形式发展的能力。
买方代表以五人比较合适,法律意义上买方代表是买方群体的受托人,买方代表具有相关事务的决定权。由于一般时间都不充裕,买方代表一定要尽量减少争论,对不同意见尽量采用表决方式尽快形成决议。
信息沟通是集采第二重要的条件,进行集采一定要保持两条沟通渠道,一条对外的途径可以采用论坛;一条对内通道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出于策略需要,集采往往会发布一些煽动性言论,如果缺少内部沟通,对手还没有做出反应,自己队伍就会先乱了阵脚。另一方面,如果买方个体不知道集采代表每天都进行哪些工作,很快集采群体就会失去凝聚力,集采也会不了了之。
集采购房一定不能缺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参与。各个楼盘情况各不相同,每个楼盘的不同时期情况也各不相同,仅凭网上的一些范例或他人的协议条款肯定无法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当然,不同的律师参与方式也不相同,集采选择律师不妨选择哪些愿意更多参与,甚至可以进行组织联络工作的律师。相对几十万的购房款,支付少量的集采律师费非常必要,两者比例我个人认为千分之一以内都比较合理。
集采是一项“斗争”,抱怨、观望、等待都无济于事,惟有脚踏实地、勤勤恳恳才能走出一条丰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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