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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4年07月16日15:17 来源:南阳楼市网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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