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南阳楼市网>楼市资讯>购房常识>正文
购房合同约定退房权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4年06月16日14:45 来源:南阳楼市网
巩女士因为对阳光生活的向往,特意选购了一套带有花园的期房。近日,巩女士在接房时发现,由于楼间距偏小、房屋的朝向不好以及在小区中所处位置的原因,小花园照不进一点阳光。原先想象中的在花园中沐浴阳光、看书打牌、与三五知已品茗聊天的期望成为泡影,气愤不已的巩女士要求开发商退房。

     巩女士能否退房,在于她是否享有法定退房权和约定退房权。

     所谓法定退房权,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人所享有的法定条件下的退房权利。根据规定,目前购房人在以下6种情况下可以法定退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套型误差、面积误差、规划设计的变更、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巩女士的问题不属于上述6种情况,因此她不具备法定退房权。

     而约定退房权,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享有退房的权利。由于巩女士在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采光问题,所以她在此环节上不具备约定退房权。


——共 [1] 页——
    关键字:南阳楼市、南阳房地产、南阳房产、南阳地产、南阳房价、南阳新楼盘、南阳房地产市场行情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13598227718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