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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4年06月15日18:04 来源:南阳楼市网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将得到有效遏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于保护买房户权益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销售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

     新的司法解释将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黄松有说,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有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房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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