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空置商品房优惠政策将延长到2002年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4年06月15日17:54
来源:南阳楼市网
日前从全国房改及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获悉,1999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所确定的有关处置空置商品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将延长到2002年底,范围将扩大至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此后,各地采取减免税费、控制开发总量、限价销售、拆迁房屋货币还迁、利用空置房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等措施,多渠道消化空置商品房。至去年10月底,海南省销售商品房176万平方米,销售额约为17.5亿元,使空置面积比1998年减少了30%。青岛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空置商品楼盘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已消化近50%。
着各地空置商品房消化工作力度的加大,加之去年不少地方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大于同期竣工面积,使空置商品房面积的增长势头明显趋降。但是,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城镇空置商品房面积仍达到9124万平方米。为使目前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取得进一步的效果,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建设部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协商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办文件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将从2000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2年底,其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建设部希望各地高度重视空置商品房消化工作,组织力量,系统地清理空置项目,分类指导,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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