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2008年7月,张先生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约定2009年11月30日交房。2009年11月30日,张先生依约前去验收房屋,但其发现房屋结构与合同附件中的约定明显不符,便要求开发商退房。房产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
【法律分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房屋朝向等发生了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产公司应该返还张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张先生因房屋差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