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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9年09月16日09:18 来源:南阳市房管局
宛政办〔2009〕83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南阳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发证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市城市建成区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维护房屋权利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精神及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中心城市实际,现就解决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房屋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减化手续,分类处理;对现实存在的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问题,尽快予以完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房地产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新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工作方法
  采取具结与公告相结合、限期认定与补办建房手续相结合、现场勘验与联审认定相结合、完纳税费与房屋登记发证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政府督办相结合等多种途径和方法,限期予以解决。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房屋登记发证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房屋登记发证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备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审查认定和限期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查认定或做出处理。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不完备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审查认定和限期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查认定或做出处理。
  市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或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审查认定和限期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查认定或做出处理。
  市税费征缴部门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缴纳税费造成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市房管部门对房屋建设项目手续齐全或已经相关部门处理认定可以办理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登记发证。
  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自接到审查认定和限期处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认定材料或处理结果。逾期不报送认定或处理结果的,视为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五、适用范围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实施前,建成区国有土地建成的因建房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登记发证的房屋。违法建筑未经处理和已由政府公告列为拆迁对象的房屋不属于本次解决范围。
  南阳市城市建成区是指市政府《关于南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2008〕10号)公布的90平方公里范围。
  六、处理办法
  (一)对土地、规划、房屋竣工验收材料等建房手续不齐全,尚未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处理办法
  1、1994年12月31日南阳撤地设市前建成的,采取具结与公告相结合的办法。申请人须持房屋具结书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房屋登记发证申请,市房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房屋,市房管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
  2、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建成的,采取限期认定的办法。由申请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房管部门提交房屋登记发证要件缺失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对房屋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逾期不作认定的视为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市房管部门以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通知签收回执为依据,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3、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建成的,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申请人根据房屋登记发证要件缺失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办相关手续,也可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材料,市房管部门依据补办的手续或认定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申请人也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或出具认定证明材料。4、超层、超高、超规划面积建设,市规划部门已经验收予以处理的,市房管部门依据处理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因房屋测绘与规划有关标准不同造成超面积部分,经市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后,办理房屋登记发证。5、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性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市房管部门依据处理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权后办理。
  (二)原建房单位撤销、合并、拆分、破产,尚未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处理办法
  1、因市机构改革而撤销、合并的,其房屋登记发证以撤销、合并后的承继单位为主体,申请房屋登记发证。2、由一个单位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以原单位批建手续为依据,按照实际情况办理房屋登记发证。其原批建手续,由拆分后的各单位共享。3、企业破产的,根据房屋处置和归属情况办理房屋登记发证手续。已处置的由受让方申请办理;未处置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移交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由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申请办理。在申请房屋登记发证过程中,清算领导小组(管理人)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集资合作建房的处理办法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合作建设的,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主体申请房屋登记发证,其它建房手续或证明材料均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进行完善,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2、单位职工集资房的遗留问题,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办理初始登记后,再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向市房改部门申请职工分户确权;因集资建房单位不主动办理初始登记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其限期办理。
  (四)土地性质变更的处理办法
  建房时属集体土地,后转为国有土地的,申请人可持原批建手续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无异议后,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
  (五)宛城、卧龙两区房改遗留和换证的处理办法
  1、两区原单位公房或集资房(已办理区发公产证),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两区房改确权的,申请人持两区发放的房产证、原产权单位证明材料和区房改部门证明材料,向市房改部门申请认定后,依据房改政策办理房屋登记发证。2、两区房改已售公房和集资房(区房产证已发至购房人、集资户的)换证的,申请人持两区发放的房产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换证。市房管部门依据两区移交的档案材料,经公告无异议后,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3、两区办理发放的其他房产证换证的,市房管部门依据两区移交的档案材料,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手续后,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发证。
  七、税费征收
  契税征收由征收机关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降低企业资质。属房改分户确权的房屋,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负责,不得转嫁给购房人。
  八、有关事项
  (一)市房管部门无法认定的相关材料,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二)属于本次解决范围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房屋登记发证时,应书面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屋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无查封等限制权利行为,申请内容真实、准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如有瞒报、虚报、提供伪证、申报不实等情况,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三)本次解决的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若进行转让或抵押,须经市房管部门公告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四)须公告的房屋登记发证问题,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房屋登记发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手续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房管部门提交的房屋情况,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限期按程序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六)对已建成房屋的年限认定问题,由市房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后,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七)相关房屋归档资料遗失问题,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市房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房屋登记发证。(八)涉及商品房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倒闭、单位已注销或其它情形,开发建设单位无法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经购房人申请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房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共同对项目的有关手续进行会审,并共同签署意见。决定准予办理的,由市房管部门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涉及责任追究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手续不完备而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登记发证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手续未补办完备之前,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企业新建项目的规划报建、商品房预售等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完备的,作为不良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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