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2]212号文件,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63.783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南曹植物园。
二、征用土地位置
机场高速公路东、梁湖村南。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管城回族区南曹乡:
1.毛庄村 26.7607公顷;
2.梁湖村 37.023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1月20日。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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