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2年10月30日00:00
来源:郑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02]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为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月住房货币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
本办法实施前,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的职工,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控制标准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四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一)对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和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在职的“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对1998年底前工龄未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三)对“新职工”,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
根据职工的现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按郑政[1994]4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年。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30年积累,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9-2002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四)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建筑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补贴标准。
1999—2002年度第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347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对”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第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经测算,年工龄补贴标准为7.10元/平方米。
(五)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根据职工现任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六)职工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确定。高屋有电梯间的住宅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333计计算。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职工系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次月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工资时按调整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 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3、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2)
第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帐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住房货币补贴的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侯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往年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现有公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三)党政机关、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四)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审查后解决。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第九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现任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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