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拥有城镇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及其它城镇住房)的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取得上述房屋产权的权利,必须申报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产时必须提供分单元套室办理的“土地分割许可证”,购房户凭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分割许可证的不得预(销)售房产
二、城镇住房用地的登记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南阳市规划控制区(白河镇、环城乡、七里园乡、靳岗乡、卧龙岗乡、王村乡、蒲山镇、新华办事处、东关办事处、梅溪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机关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其它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为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